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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时间: 2015-02-03 00:00   来源: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清新府〔2014〕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本局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区国土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区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区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2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3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4

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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