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清新府〔2014〕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本局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区国土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区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区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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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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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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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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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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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方案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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