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委〔2013〕206号
关于陈韶星、严玉明两位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各部门、各单位:
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复同意:
陈韶星同志任中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免去严玉明同志的中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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