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府〔2013〕37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部门、各单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参加,个人、集体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清新人社发〔2013〕10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镇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覆盖率,按时完成区下达的参保任务,经镇政府同意,并结合我镇的实际,制订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遵循谁参保谁受益,以保大病、保住院为原则。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民互助共济的制度。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标语、横额等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把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到各村各户。
2、认真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及参保缴费的征收工作。
3、为确保今年任务的完成。各驻村班子成员、镇干部、村(社区)委会干部要精心组织,积极协调,抓好落实,迅速展开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三、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四、征收标准及方式
(一)征收标准
2014年度本市户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市外户籍参保人个人缴费389元;新生儿一年内不用个人缴费,可随参保母亲就医;特殊参保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区财政给于全额补助。
(二)征收方式
(1)城镇居民(非农户籍)个人缴费通过区社保部门以委托银行代扣方式进行,代扣时间在2014年4月份前结束。新增购买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账号统一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2)农村户籍人口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及现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统一办理。各村(社区)委会要认真做好相关参保信息资料登记、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所征缴资金定期上缴镇财政临时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征缴结束后,各村将参保信息底册及发票存根、缴款凭证等资料上交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核算及信息录入。
(3)集体有收入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可在集体经济收入中统一购买或对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村民进行适当的补贴。
(4)对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参保名单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妇联确认)。
五、奖惩办法
(一)以村(社区)委会为单位。
1.对各村(社区)委会发动群众(含城镇户籍)参保人数每发动1人给予0.4元的工作经费(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不列入统计)。
2.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含95%)的奖励300元;
3.户籍人口在3001人以上—5000人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含95%)的奖励500元;
4.户籍人口在5001人以上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含95%)的奖励800元。
5.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100%的奖励500元;
6. 户籍人口在3001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100%的奖励1000元;
7.户籍人口在5001人以上的村(社区)委会,参保覆盖率达到100%的奖励1500元。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将纳入各村(社区)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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