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府办〔2013〕20号
镇各部门、各单位:
《浸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浸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函〔2013〕7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件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 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 0 0千克(折合2瓶5 0千克或7瓶以上1 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 2 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 2 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 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界面;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8)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材。
(9)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10)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11)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12)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3)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4)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浸潭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村建办的黄远金党委任组长,村建办主任陈劲松、安监站副站长黎海斌任副组长,食安委、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村建办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土村建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对未取得排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供气给餐饮场所的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二)派出所:在各成员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气的餐饮场所时,必须积极联动配合,打击抗拒阻挠执法行为;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安监站:负责督促协调相关使用燃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及造成安全事故后的查处;负责对燃气使用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四)食安委: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建立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基础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名称、地点、主管上级、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燃气使用类别、用气方式、供用气合同、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内容。
(五)工商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6月底前)
食安委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7月13日)
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7月10日前完成。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餐饮场所要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整改期间可能危及安全的,应当主动停业整改。餐饮场所要于7月13日前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7月14日-25日)。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餐饮场所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以及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对非法餐饮场所,联系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件,要向区相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四)总结阶段(7月26日-31日)。
各职能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于7月30日前进行总结并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要高度重视,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属地管理责任。要认真分析本地餐饮场所实际情况,研究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职能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案件查办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各职能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小型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推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
(五)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7月30日报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联系人:陈劲松,联系电话:563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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