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府〔2012〕47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知
各村(社区)、镇各部门、各机关单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参加,个人、集体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我镇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按时完成县下达的参保目标,经镇政府同意,并结合我镇的实际,制订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遵循谁参保谁受益,以保大病、保住院为原则。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民互助共济的制度。要充分利用标语、横额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要求各村(社区)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张挂一条以上的宣传横额,各村小组张贴宣传标语,把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到各村各户。
2、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当前农村基层的主要工作之一,村(社区)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做到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3、为确保今年任务的完成。驻村班子成员、镇干部、村(社区)委会干部要共同完成所驻村(社区)委辖区的任务数(见附件)。
三、筹资标准和筹资形式
(一)参保方式: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缴费单位。
(二)筹资标准: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内户籍的个人参保缴费50元/人,其中26元用于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市外户籍参保人个人缴费339元/人。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大病补充医疗、特殊病种、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待遇。
(三)参保手续:
1、农村户籍人口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及现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统一办理。
2、新增购买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账号统一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原有购买的城镇居民只需
(四)集体有收入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可在集体经济收入中统一购买或对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村民进行适当的补贴。
(五)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参保名单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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