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府〔2014〕44号 签发人:黄灶明
关于印发《浸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单位
及职责》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各单位、各部门:
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将《浸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单位及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浸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单位及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切实做好我镇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健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区政府机构改革各单位“三定”方案以及本乡镇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本乡镇实际,将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经济办
1、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2、协助做好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
3、及时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仓储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线索;
4、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林水办
1、负责建立食用农产品规模种植户、养殖户、水面养殖户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2、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落实;
3、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种鱼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协助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5、组织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并做好检验记录;
6、协助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7、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
8、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所(设在村建办)
1、负责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业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周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2、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
3、负责组织调查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
4、依法履行法规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
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所
1、负责食品安全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办(由镇宣传委员组织实施)
1、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
2、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大力宣传危害减控措施,密切关注舆情,引导舆论向消除群众恐惧、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
3、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治办
1、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因食品安全管理引起社会矛盾;
2、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引起的社会矛盾的调处;
3、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安抚患者及家属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团委
1、向青少年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法规宣传活动;
2、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所
1、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2、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涉及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
3、依法查处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
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所
1、负责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
2、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农贸市场固定经营户及有关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3、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
4、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5、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
6、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
7、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
8、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院
1、负责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2、负责健康证办理、换证工作;
3、小作坊联合审查工作;
4、负责餐饮单位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落实;
5、负责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堂及有关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6、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7、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治预案;
8、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工作,协助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9、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管中队
1、按照上级对我镇镇容镇貌环境管理和监督要求,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在公共场所顺利开展;
4、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城管部门负责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
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心学校
1、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入职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应的各功能用房内;
3、负责对中小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验收索证及进货记录,负责督查学校食堂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5、加强学校食堂进货渠道管理,确保从正规可靠的供应商采购有较高质量保证的食品原料,杜绝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负责督查学校食堂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情况,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7、负责对学校食堂菜谱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食谱;
8、加强学校食堂烹饪工艺和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物卫生、安全;
9、负责定期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进行自查,建立自查档案,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10、负责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
11、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村(社区)委会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员;
2、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本地食品安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对辖区有关食品安全单位、作坊的巡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镇食安办;
4、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参与镇各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5、认真执行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7、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8、认真做好农村自办宴席登记备案工作;
9、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