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2019002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水源和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规划调复〔2017〕5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清远市2018年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315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实施限期清理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远市清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
二、清理时间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省卫片图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2月5日前停止养殖,必须在2019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其余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三、清理措施
(一)限期内停止审批继续养殖生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不允许继续进行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区农业部门不得对上述两类的养殖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土、环保、水务、林业、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政府不得审批受理上述两类养殖场继续养殖申报。
(二)登记造册。养殖场清理整治由属地镇政府负责造册登记。
(三)强化整治。对造册登记的养殖场,建设单位及个人在2019年2月5日前停止养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省卫片图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必须在2019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在2019年3月15日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各镇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清理,并追究建设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相关文件:《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