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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远市清新区“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 2020-10-09

清远市清新区“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07月27日4时12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114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壹本木厂路段时,与沿S114线由北往南行驶的一辆无号码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浸潭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远市清新区“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现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以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

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0,发动机号:D1007129,行驶证编号:440101265301。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伟泽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154大院1号212房(仅限办公用途)。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3年5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邝某某,保险单号:AGUZ080CTP20B429761W,有效期至2021年5月17日;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邝某某,保险单号:AGUZ080Y1420B347626X,有效期至2021年5月17日。

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厂牌型号:明威牌NHG9400GXH。车辆登记所有人:清远市鑫禾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中1号幸福里居A3幢C梯首层103商铺,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4年8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清字441800005554号,发证日期:2019年3月29日,核发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经调查,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邝某某,邝某某将牵引车和挂车变相挂靠在广州伟泽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并每年向广州伟泽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的挂靠管理费(由于邝某某为清远市鑫禾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且使用该车承接清远市鑫禾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业务,因此挂车未支付挂靠管理费用)。车辆平时的日常检验维修和业务工作,主要由邝某某自行联系安排。

邝某某以计件工资聘请专职司机颜某某驾驶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运送散装水泥,平均每月工资约9000元,主要行驶路线为每天一次往返清远和佛山,通常为凌晨2时左右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出发,前往清新水泥有限公司运载水泥至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返回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时约12时。

该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事发时实载1人,没有超出核定载人数。该车核定载质量49000kg,经过磅称重,事发时该车实载48550kg,没有超载。

经检验,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左后灯组损坏,灯光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嘉陵牌JH701,出厂编号451084,车辆识别代号:已生锈,发动机号码:96185416,未办理登记入户,经查证:无被盗抢记录,车辆驾驶人:祝某。

(二)涉事相关人员情况

1.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驾驶人

颜某某,男,汉族,46岁,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4月22日,发证机关: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经现场呼气检测,事故发生时颜某某无酒驾行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无受伤。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驾驶人

祝某,男,汉族,27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

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从祝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符合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从祝某血样中未检测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事故发生时祝某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114线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壹本木厂路段,该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呈南北走向,双向两条机动车道,往北为清远城区方向,往南为阳山方向,道路全幅路面宽为820cm、两侧均有宽为190cm的路肩。事故发生时为阴天,气温24.6℃,无降雨。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碰撞成因进行了检查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前,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沿事故路段由南往北方向东侧车道内行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向左转向避让,遇对向车道内向右转向避让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前保险杠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车身左侧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向右侧倒地,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推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至最终停止位置。两车路面碰撞解除位置位于路段北往南方向西侧车道,距西侧路沿165~199cm范围内。

(四)事故单位(个人)情况

1.广州伟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061134408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154号大院212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刘利红;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1月31日;营业期限:2013年1月3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广州开发区交通管理总站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06757号;许可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清远市鑫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RNUK6H;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中1号幸福里居A3幢C梯首层103商铺;法定代表人:邱金妹;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7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贸易;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清字441800037277号;许可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3.邝某某,男,汉族,47岁,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人。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7日4时12分,颜某某驾驶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沿S114线由南往北方向东侧车道内行使,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壹本木厂路段时,向左转向避让对向车道内祝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与其发生碰撞,造成祝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7月27日4时15分,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石潭中队接110电话称,4时12分左右,在S114线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壹本木厂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请立即派人前往处理。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4时30分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随后120救护车到场,经随车医务人员确认摩托车驾驶员祝某当场死亡。7时30分许,现场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交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祝某,男,汉族,27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

2.直接经济损失因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截止9月22日,经统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颜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靠右侧行使,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祝某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邝某某,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将车辆分别挂靠在伟泽公司和鑫禾公司名下,聘请颜某某为专职司机构成事实雇佣关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未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3)伟泽公司,作为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对公司名下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4)鑫禾公司,作为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对公司名下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清新区“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追责建议

1.颜某某,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567挂)驾驶人。颜某某驾驶机件(左后灯组损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靠右侧行使,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清新看守所。

2.祝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96185416)驾驶人。祝某饮酒后驾驶机件(前轮制动力不足、后灯组、左前、右前转向灯损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意见

1.伟泽公司,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对公司名下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鑫禾公司,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对公司名下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邝某某,粤AL9355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R156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将车辆分别挂靠在伟泽公司和鑫禾公司名下,聘请专职司机构成事实雇佣关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未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路面安全管控,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守生命安全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特别是认真组织实施《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20〕2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善我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全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保养维护,严防“病车上路”;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的文明驾驶理念和安全出行意识。同时要深入企业检查违规挂靠、挂而不管等安全管理漏洞,加强对事故相关企业的行业监管,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执法;要开展专项清理清查,依法全面排查运输企业的变相挂靠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杜绝“漏网之鱼”。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要加强对路面车辆超速超员情况检查,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大对行驶车辆驾驶人酒驾、毒驾情况检查密度,采用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扎实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现代传媒,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安全带规范使用率和安全头盔佩戴率,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清远市清新区“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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