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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远市清新区“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 2021-10-20

  日前,清远市清新区“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2021年7月9日3时50分许,张某明驾驶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55国道由军营村委会方向往石马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355国道1137km+800m即清新区龙颈镇军营村委会大竹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廖某何发生碰撞,造成廖某何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龙颈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远市清新区“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现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以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1026DAN4;车辆识别代号:LZCBB13D5CG126153;发动机号:C61E002654;行驶证编号:441800495506。车辆登记所有人:盘某;使用性质:营转非;注册日期:2012年03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3月。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436003901147849969。

  经调查,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登记人为盘某,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为张某明。2016年到2017年间,张某明与盘某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现金支付8500元完成该车的交付,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辆被张某明购买后,主要用于其运送自家种植的蔬菜至批发市场售卖,期间车辆和行驶证的年审均为张某明以盘某名义办理,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以及维护也均为张某明独自完成。

  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进行检验鉴定,未检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二)相关人员情况

  张某明,涉事驾驶人,男,51岁,汉族。持有“A2A3”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2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明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检出限1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明血液进行检测,未检出常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事故发生时张某明无酒驾、毒驾行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无受伤。

  廖某何,男,85岁,汉族。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廖某何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检出限1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廖某何血液进行检测,未检出常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事故发生时廖某何无饮酒、吸毒行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355国道1137km+800m即清新区龙颈镇军营村委会大竹园村路段,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平直路面,双向两车道,全路宽6.75米,道路两侧设有路肩,宽为0.75厘米,事故现场往石马村委会方向为上坡路段,事故现场设有“T字路口”标志牌,事故时间为夜间,无路灯照明。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碰撞成因以及事故时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

  1.事发前,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事故路段由军营村委会方向往石马村委会方向在道路中心线右侧车道行驶,遇前方事故地点同向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廖某何,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与廖某何身体后部在道路中心线右侧车道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运动停于最终位置,行人廖某何向前方抛出滑行至最终位置。

  2.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廖某何道路接触碰撞点位于事故路段由军营村委会往石马村委会方向道路中心线右侧车道内,距基准线1.10m-1.50m。

  3.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8km/h。

  (四)事故单位(个人)情况

  张某明,男,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9日3时50分许,张某明驾驶粤RW373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55国道由军营村委会方向往石马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355国道1137km+800m即清新区龙颈镇军营村委会大竹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廖某何发生碰撞,造成廖某何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9日3时50分,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禾云中队接110电话称,在355国道1137km+800m即清新区龙颈镇军营村委会大竹园村路段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行人受伤,请立即派人前往处理,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处理工作。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廖某何送到清新区龙颈卫生院救治,廖某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副区长、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局长叶军强,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郑师海,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江剑锐,龙颈镇副镇长何伟雄,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副局长黄德和,交警大队大队长何创洲等领导先后赶到现场指挥处理事故各项工作,迅速疏通事故路段,恢复正常通行。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廖某何,男,85岁,汉族。

  2.直接经济损失截止8月24日,经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0.1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张某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行人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廖某何,未按规定靠道路两侧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清新区“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张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张某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行人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廖某何,未按规定靠道路两侧通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路面安全管控,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守生命安全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善我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全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深入企业检查违规挂靠、挂而不管等安全管理漏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的监督整改,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执法。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运货车的监管,依法打击非营运货车从事营业运输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龙颈镇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现代传媒,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清远市清新区“7·9”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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