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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或被关闭

来源:本网 | 2020-10-09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印发《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项重大隐患由省级部门进行督办

 《办法》明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委会对本省范围内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地级以上市安委会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以下四种情况,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四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已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此外,市、县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治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督办或整改不力将承担相应后果

 《办法》指出,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督办单位向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此外,《办法》规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巡查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预案实操性不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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