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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 2021-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通过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经费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农业领域技术创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等。

  根据工作职能,区级科技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可进行调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单独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对科技计划立项项目进行监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多渠道多方位征集申报指南建议,并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拟定申报通知,按通知要求受理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就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技学研究的能力,拥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且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区级项目1项以上(含1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申报通知规定方式(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项目牵头单位资质、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经费投入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地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并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产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评估),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结合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局科技管理股初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立项项目后,在区政府门户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上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拟立项情况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在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八条  合同书签订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及请款资料,区财政局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尽职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事项,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项目参与单位、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协调、调试、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报告。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每年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督,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绩效评估和评价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对于遵守项目合同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监督原则上不超过1次,并应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对于违反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第二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区财政局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导致项目终止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调查核实并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除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具体责任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其在两年内申报区级科技项目的资格。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归垫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或委托中介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资助额度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2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验收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格式。

  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含1位财务专家),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采取现场(会议)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出具验收等级判断。专家意见有分歧的,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通过验收”,否则“不通过验收”。

  材料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结题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采取材料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七)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验收结题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三)熟悉验收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技术所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并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与被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五)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具有互补性,应包括技术、经济、企业(特别是用户)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审”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审”: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审。需要复审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结题包括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合格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合格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 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绩效信息表;

  (六)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 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议通过后,对终止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再进行处理。终止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终止结题通知。

  第三十三条 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强制终止结题提示通知。被动终止结题相关处理流程与主动终止结题相同。

  第三十四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项其两年内申报区级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有结余,可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统筹使用。验收不通过或执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应按规定退回。对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调查核实并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追缴财政资金。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产生等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四十条 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前述文件时效失效的,依照广东省发布的最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在管理办法真空期的,参照前述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9月27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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