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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 2019-01-09

 

 

 

   

 

 

         

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

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支队(处、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在粤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1911日起,调整对已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一)缴纳社保满半年的认定。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流动人口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相片回执、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在缴纳社保地市的居住地申办居住证。

(三)办理程序。由受理单位受理申办人申请后,通过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申办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电子影像,提交县级流管部门(东莞、中山市为市级流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一)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界定。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

(二)直系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三)所需提供材料。流动人口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相片回执、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办居住证。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具体见附件)。

(四)办理程序。由受理单位受理申办人申请后,通过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申办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电子影像,提交县级流管部门(东莞、中山市为市级流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居住证。

三、工作要求

(一)修改完善工作指引。各地要及时修改完善和公布有关业务办理指引,让群众了解上述居住证办理情形的条件、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等。

(二)做好系统授权培训。目前,我局在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开发了上述情形的居住证办理功能模块,设置了受理、核准功能权限。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市级、县级流管部门系统管理员及时登录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操作用户角色,将该功能模块授权给负责受理、核准的工作人员(操作说明在系统中查阅)。

(三)严格核准把关。各地要严把受理关、核准关,既要防止提高居住证申办门槛、拖延办理,又要严禁办人情证、关系证。我局将不定期对上述情形的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系统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主管局领导,传达到居住证业务受理单位,抓好贯彻落实。请广州、深圳、佛山和中山等4市联系协调本地政府流管部门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及时升级完善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户政处。联系人:李云飞,电话:83119124

附件: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说明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20181228

 

 

 

 

 

 

 

附件1

 

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说明

   

    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最少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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