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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公布2016年度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 2016-04-05

关于公布2016年度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清新区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2016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石灰岩地区移民。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石灰岩地区移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区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160元以下,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人均5万元以下);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形式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为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属地镇政府或区住保办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具备在本区就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五年内(含五年)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属地镇政府或区住保办申请。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内无自有形式住房。
    三、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有见义勇为事迹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2016年6月30日前携带上述的证明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属地镇政府或市场和房产管理站领取《申请表》申报。太和镇户籍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申报,我们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29座二楼
    联系人:林建兴 何永佳
    联系电话:5814913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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