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广东飞风传动实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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