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一、何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域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面向那些人群?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下同)提供公租房,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如果社会力量无法提供公租房的,也可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三、如何加强住房保障责任?
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直有关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住建、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公安、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统计、供电、税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广播电台、通讯、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政区城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监督与协调等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公安、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统计、供电、税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广播电台、通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城镇住房保申请受理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当地两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中心),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
四、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事务有那些?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公租房规划、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互)公租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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