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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栏目信息指南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栏目信息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栏目http://www.qingxin.gov.cn/qyqxfgw/gkmlpt/index查阅。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目录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清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栏目上查阅。

  ● 公开形式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qingxin.gov.cn/qyqxfgw/gkmlpt/index。政府信息公开还采用辅助方式如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l)。《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清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 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申请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机构 

  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机构为: 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新区玄真路49号6楼

  邮政编码:5118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5810382

  传   真:0763—5810382

  电子信箱:qxfg5810382@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3—5810382、0763—12345,传真:0763—5810382,办公地址:清新区玄真路49号6楼,邮政编码:5118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地址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49号六楼办公室,举报箱设在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六楼走廊,举报电子邮箱为:qxfg5810382@163.com,热线电话:5810382;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府前路3号清新区人民政府1号楼802室 ,电话:0763-5826804、0763-5826805


 

 附件1: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