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现决定开展清新区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遴选条件
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广东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标杆家庭农场可以参照遴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近两年没有承担过同类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且未完成实施结题验收;
2.依法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无经营异常情况,合作社相关证照齐全;
3.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盈余分配合理,财务资料完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4.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农事档案记录完善;
5.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生产、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6.有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2024年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近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没有不合格记录;
(二)家庭农场
1.近两年没有承担过同类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且未完成实施结题验收;
2.依法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无经营异常情况,家庭农场相关证照齐全;
3.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资料较完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4.家庭农场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优,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
5.有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2024年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近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没有不合格记录;
6.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记录入并完成“一码通”赋码、有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使用记录。
二、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共扶持省级标杆农民合作社8家,每家补助10万元;共扶持省级标杆家庭农场3家,每家补助5万元,共95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自筹资金,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申报主体优先支持。
三、项目支持建设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1.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自荐申报,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形式申报,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简介;
(5)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
(7)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
(8)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主体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2024年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9)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记录入、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编码、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使用记录的作证材料(限定标杆家庭农场申报项目需要的材料);
(11)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品牌认证等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经营主体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组织评审。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评估后,按项目优劣排序,报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网上公示。遴选结果将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四、有关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方向的省级标杆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24年8月23日前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交到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人:曾华杰,办公电话:5817556)。
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虚假、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停止支持,已补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清远市清新区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xlsx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