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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了更好地向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清新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改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新区门户网站
http://www.qingxin.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指定发放点“清远市清新区审计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清新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清新区审计局办公室(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0号)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http://www.qingxin.gov.cn/qyqxsjj/gkmlpt/index,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通过目录导引可以查找清远市清新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需要可以通过该栏目查找并下载电子版。   

  使用方法:

 (1)栏目导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 “机构职能”、“政务动态”、“规章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其他”等六个一级栏目组成。

  (2)信息搜索:设有标题、索引、来源、文号、内容、所属栏目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审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为:清远市清新区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新区明霞大道中10号7-8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5810104    传真:0763-5818997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新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便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 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