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群众: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清新区实际,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共同拟定《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截至2021年11月19日,我局没有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