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清委农办[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拟定了《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7到4月16日。
在公告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局。
来信来函请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振兴路22号(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改革股),邮编:511800,联系电话:0763-5819209,传真:0763-5810157,电子邮箱:qx5819209@163.com。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