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旅游发展,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了《清远市清新区促进文化旅游全域发展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吸纳合理化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献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并据此进一步完善办法,使办法更合理可行。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信函寄送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号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邮编:511800;
联系电话:0763-5820368;
传真电话:0763-5833381;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促进文化旅游全域发展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3月20日
附:
清远市清新区促进文化旅游全域发展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清远市清新区文化旅游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发挥文化旅游业对拉动消费、增加就业的重要作用,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文化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章 奖补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本办法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在我区投资发展文化旅游业的积极性,完善文化旅游配套设施,开发丰富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文化旅游品牌,拓展文化旅游市场,提升文化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清新区文化旅游快速发展。
第二条 奖补内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清新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文旅融合发展、旅游人才培育引进、文化旅游管理服务提升。
第三条 奖补对象。注册成立和纳税关系在清新区辖区,并对清新区作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补内容与申报所需材料
第四条 鼓励项目投资
1.旅游重点项目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且经核准或备案,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已完成年度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的相关文件;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乡村旅游项目
(1)奖补标准与内容:支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鼓励乡村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和停车场等旅游相关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按其旅游相关设施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符合政策奖励的相关旅游设施的认定材料;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鼓励品牌创建
1.旅游景区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国家文旅部门下发的A级旅游景区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旅游饭店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银鼎、金鼎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国家文旅部门下发的饭店等级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旅行社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国家文旅部门下发的旅行社等级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4.民宿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国家文旅部门下发的星级旅游民宿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在省级大赛中评定为二等奖、一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级大赛中评定为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6.旅游餐饮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地方餐饮店,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地方餐饮店,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7.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服务质量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其他荣誉称号的,如“全国优秀导游员”、“全国旅游志愿服务先锋榜单”,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
1.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农业、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文化和旅游特色村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新兴旅游业项目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会展旅游、休闲旅游、房车露营等旅游新业态项目,纳入区重点项目管理,并已完成年度投资的,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按当年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的2%一次性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列入区重点项目的相关文件;符合政策奖励的相关旅游设施的认定材料;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4.其他示范点(基地)创建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各类涉旅示范点(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旅游集散中心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承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建设旅游信息咨询中心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建成营运并达到《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26354-2010)标准的,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承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开通旅游专线车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开通经停2个(含2个)以上景区的旅游专线车,单程50公里以上的(含50公里)每年给予每条专线补贴3万元,50公里以下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每年给予每条专线补贴1万元,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区交通部门下发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4.新(改)建旅游厕所
(1)奖补标准与内容: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对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AA级以上标准的,按投入奖金的50%给予奖补,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座,改扩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座;达到国家AAA级及以上标准的,按投入奖金的50%给予奖补,新建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座,改扩建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座。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承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保洁制度;保洁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5.建设智慧景区
(1)奖补标准与内容:通过集成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形成智慧服务、管理、营销于一体,实现游客集中场所免费Wi-Fi、通信信号畅通、视频监控全覆盖,提供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在线预订、网上支付等服务,有针对自助旅游者的咨询、导览、导游、导航、分享评价、实时信息推送、承载量监测预警等智能化旅游服务系统,对当年实现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与服务的景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6.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1)奖补标准与内容:特色街区、古村落、旅游风情小镇等的旅游交通、游览、安全、卫生、管理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达到4A级景区以上标准的,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按当年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的2%一次性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全区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符合政策奖励的相关旅游设施的认定材料;承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鼓励旅游市场开发
1.奖补标准与内容:鼓励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清新旅游。对年度招徕在我区过夜游客人数排名第1位的区内注册旅行社(总社)进行奖补,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旅游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酒店台账备查);住宿费发票复印件(出团计划书、团队确认凭证与住宿费发票复印件材料一月一统计,酒店台账备查);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鼓励文旅融合发展
1.鼓励特色文旅商品研发销售
(1)奖补标准与内容:鼓励开发生产清新特色文旅商品,对研发文旅商品且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点开发清新四大特色文旅商品系列,包括:(1)清新非遗产品;(2)具有清新地域特点的文创产品;(3)清新元素的工艺美术品;(4)清新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2)申报材料:符合政策奖励的清新特色文旅商品的认定材料;文旅商品设计方案;文旅商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凭证材料;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鼓励文化旅游宣传推广
(1)奖补标准与内容:在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半个版面以上)等媒体开展清新文化旅游宣传推介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媒体投放清新文化旅游宣传广告且时间超过2个月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在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国道以及地级市以上的汽车站、客运站、码头投放清新文化旅游宣传广告且时间超过2个月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与宣传载体方的正式合同复印件,宣传费用支出凭证,宣传推介图文或音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鼓励文旅基地建设
(1)奖补标准与内容:鼓励开发写生、摄影、文学、音乐、戏剧、影视创作、文创等各类基地、工作室,鼓励开发红色教育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等,对新引入的基地、工作室按其实际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材料:项目设计方案及评审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材料;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凭证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鼓励强化人才培育引进
1.人才培育引进按照清远市清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清远市清新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十条政策》(清新人才发〔2018〕2号)执行。
2.获得人才荣誉称号的奖励
(1)奖补标准与内容: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劳动模范、金牌导游等)的旅游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在国家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团体获奖的对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对在省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团体获奖的对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在市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获得一等奖的团体对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奖励。
对在区级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500元、1200元、800元的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对所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获得导游资格的奖励
(1)奖补标准与内容: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初级导游证的清新区导游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初级升中级考试的清新区导游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通过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清新区导游人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通过中级升高级考试的清新区导游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以上人员需与我区注册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1年以上)。
(2)申报材料: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清新区注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区文化旅游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办法要求,将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与所需材料按照办法要求,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文化旅游全域发展奖补项目申报表》(附件),经所在镇预审后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旅游股),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办法中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实缴税收的10%(品牌创建奖励除外),实缴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查补税款、预缴所得税除外)。
第十六条 能积极参加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的各类文化、旅游宣传和推介活动,按时报送相关文化、旅游经济数据资料,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旅游行业管理办法,未受到区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项目建设的承建公司必须是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品牌创建再提升的,按品牌创建的差额进行政策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奖励重复部分内容,以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奖励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的,由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相关部门通过要件审核、项目评审、集体决策、差额遴选等环节,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公布后予以兑现。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项目奖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报奖补或已经获得奖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对已获得奖补的追回奖补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享受清远市清新区文化旅游发展扶持政策,如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发生不当的经营行为、执业行为以及其他与获得奖补相关的不当行为,被群众投诉或举报,造成社会重大的负面影响的;
(2)当年度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3)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并授权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发布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文化旅游全域发展奖补项目申报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