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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时间: 2020-02-13 10:5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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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条  成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区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镇级“三资”管理工作。各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从镇农办、财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调配2~4名“三资”代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与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条  规范代理服务。实行“四规范”、“三统一”。“四规范”即:规范代理程序,科学设置代理服务岗位。规范代理服务流程,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严格监管;规范账户设置,各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集体资金账户,分村设账核算;规范票据管理,各类收支票据要使用正式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或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票据;规范招投标管理,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三统一”即:统一审核,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原始收支凭证和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进行统一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统一核算,“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各村集体资金、资产统一核算,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统一归档,各村移交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建档入柜。

第五条  健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等。资源管理要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 

第六条  实施电算化管理。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区、镇联网(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村级联网),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电算化管理、信息化处理、网络化监控。

第三章  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第七条  资金监管范围为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村长期积累、各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八条  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贷款,必须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借贷手续,并将资金全额划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管。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财务审批,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盖章后方可开支。

第十一条  坚持专款专用,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应同支出单据一起交回,不得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资产资源发生变动必须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合同文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送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双方当事人方可正式签字盖章,并将合同送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1份。

第十八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镇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负责本村经济合同保管工作。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经济联合社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各类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

第十九条  镇、村两级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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