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3、努力提交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4、受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5、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6、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使用功能、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7、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责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条例》进行处罚,在建工程应责令其停工整顿。
8、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对监督验收的工程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档案,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负责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测。
10、接受社会委托承担有关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设备以及建筑现场所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11、依法处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12、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