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清远市凯腾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字【2022】18号),由于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文书,我局无法将《限期拆除决定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doc(清新综执拆决字【2022】18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