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金龙苑A栋甲梯802单元楼顶铁棚权属人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字〔2022〕44号),由于在当事人法定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我局无法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清新综执拆催字〔2022〕44号)。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