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陈仲衡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清新林罚权告字〔2022〕第026号),由于在当事人法定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文书,我局无法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清新林罚权告字〔2022〕第026号)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