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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清新府行复〔2019〕2号)

时间: 2019-12-31 18:0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申请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128119**。

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岩垅乡**。

被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苏灼聪,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请求公开申请人举报清远市清新区**酒店客房内提供的绿茶、红茶不符合食品安全线索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了答复书,该答复书决定不公开。申请人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询问笔录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的行为明显不当。

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资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清远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的商业秘密和其员工的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理由有二: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涉及第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调查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职务及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其二,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内容多处涉及产品进货渠道、产品进货数量、产品销售数量、价格、货款、供货商的证照资料、第三方与供货商建立的关系等信息,并且第三方与供货商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对采购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如若违反保密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另外第三方提供了其内部的保密制度,制度内将进货渠道、进货单据、进货单价和数量、供货商证照资料等信息规定为其企业的商业秘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人。被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审查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内容多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复函》,书面表示不同意公开,并表示一旦公开其酒店经营信息过度透明化,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损耗等。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请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另,申请人与投诉人张**是一个“职业打假团队”,他们就同一投诉举报事实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其二人并非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等特殊需求,不符合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资料: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复函、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投诉举报及附件、投诉举报答复函、腾讯新闻截图、张**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答复函及张**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在该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曾于2018年月23日向贵局举报清远市清新区环城路**酒店客房内提供的绿茶、红茶不符合食品安全。为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现请求公开如下信息:现请求贵局公开信息:1、就上述线索所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清远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酒店的注册经营方)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该函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12月8日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请您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及理由,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函告我局”。清远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当天书面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复函》,在该复函中,清远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案件所涉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涉及其单位与供应商的交易细节,包含单价、数量、供货时间等商业秘密,同时也涉及员工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信息,因此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涉案相关信息的决定。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你(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与清远市清新区环城路**假日酒店联系,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19年1月4日受理该案。

另查,清远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公司制度的形式对有关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进行保密约束。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涉案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保存的信息,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规定,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应不属于公开的范畴。本案中,涉案的现场检查笔录不但详细记录了现场检查的袋泡茶外包装、供货商的详细信息,同时记录了涉及产品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也记录了第三方与其他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等信息;而询问调查笔录一方面详细记录了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资料,另一方面也记录了第三方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些信息公开后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案被申请人也因此向第三人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涉案资料,根据第三人的书面回复意见,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涉案信息。

本府认为,涉案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记载了第三人与供货商有关采购合同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实用性,可能会给第三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且第三方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式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约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仅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说明理由虽然不够充分,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均具有私密性特征,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从实际效果看,本府如单纯以说明理由不够充分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也无法改变涉案资料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客观事实,不能有助于申请人获得其要求的政府信息。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查、征求第三人意见、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送达申请人等程序,并履行了说明理由和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做的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驳回申请人周**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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