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时间: 2021-03-31 17:4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府规2021001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号)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各镇政府行使。各镇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99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第一批)》)。

  二、区政府坚持“放得下、接得住”原则,决定将《目录(第一批)》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分三批次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次:于2021年3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31-139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203-215项(卫生健康领域)、239-260项(镇区和乡村治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政府行使;

  第二批次:于2021年5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40-154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155-202项(市场监管领域)、216-238项(镇区和乡村治理领域)、261-299项(农业技术推广使用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政府行使;

  第三批次:于2021年7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130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政府行使。

  三、各镇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实施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级执法部门在各镇实行综合执法之日后,除做好案件移交工作外,相关案件经办人还应做好督促、指导各镇的案件规范工作。

  区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决定。

  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各镇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五、各镇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执法。

  六、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行为,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各镇之间以及各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严禁出现执法真空,推诿扯皮现象。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相关事宜按省、市的要求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xls.xls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解读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