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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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6-28 15:0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府规2021002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黑油”违法行为积极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清远市清新区联合打击“黑油站”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区打黑油办”)举报本区范围内“黑油”违法行为,经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油”违法行为包括:

  (一)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船)。即未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成品油经营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船)。

  (二)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即未获得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

  (三)其他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举报“黑油”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内容未被行政部门掌握,或者行政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扩线经营、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油”非法经营案件或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自愿协助调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府前路7号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办公大楼一楼(区打黑油办)。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登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ingxin.gov.cn/)主页“网络问政”栏目的“业务投诉”进行举报。

  第七条  经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核实,对举报“黑油”违法行为有功的举报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经查实,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现场扣押汽油在30升以下或柴油在100升以下,但未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且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经查实,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现场扣押的汽油达30升或以上、柴油达100升或以上,但未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且能现场同时抓获作案人员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三)如举报人所协助抓获的作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额外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三)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四)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成功侦破案件,查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签领表》(见附件)报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审批,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接收签领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奖励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五)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到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黑油”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黑油”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为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纳入打击“黑油”年度专项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签领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址


举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案件简介


案件查处部门奖励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清远市清新区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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