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2021007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40米范围内(包括非林地)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火期: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禁火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烧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 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禁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检查;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现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或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物品的,可以对上述物品实行集中保管待其离开后再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清远市清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六、本禁火令发布后,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林业等有关执法部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火令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代拟稿)》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