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20220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区为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新一轮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省级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市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区级的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每年的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年度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在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整合等支出。
第九条 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清远市清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要求,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第十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区进行统筹,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整合、基本农田后续管护等方面,逐年推进,改善提升本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份之前制定本地区上一年度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备案和检查。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根据《清远市清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要求,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按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的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区财政部门。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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