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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6-01 16:2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府规2022002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九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

  2.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4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6

  3. 监测与预警 10

  3.1. 监测 10

  3.2. 预警分级 10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11

  3.4 预警措施 13

  4 应急响应 14

  4.1 响应分级 14

  4.2 响应程序 14

  4.3 响应措施 15

  4.4 信息报告 25

  4.5 信息公开 25

  4.6 应急值班 26

  4.7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26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26

  4.9 总结评估 27

  5 应急保障 27

  5.1 人力资源保障 27

  5.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27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28

  5.4 资金保障 28

  5.5 医疗保障 28

  5.6 其他保障 28

  6 预案管理 29

  6.1 宣传培训 29

  6.2 预案演练 29

  6.3 责任与奖惩 29

  7 附则 29

  7.1 名词术语 30

  7.2 预案解释 30

  7.3 预案发布及更新 30

  7.4 预案实施时间 30

  附件1  应急组织架构图 32

  附件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图 33

  附件3  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4

  附件4 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预警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1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

  (16)《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

  (17)《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清府函〔2020〕185号);

  (18)《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工业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清新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区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的应对工作。

  (2)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

  2.2.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分管大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镇政府和区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对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2.2 预报预警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和区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区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和区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2.2.3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负责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2.4 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包括工业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2.5督导组

  督导组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镇政府、有关区直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直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本单位职责,督导各镇政府开展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力的镇政府,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重大工作推动缓慢的区直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本园区内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检查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

  区教育局:指导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指导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镇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清新区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学生防护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尚未出让的闲置地块扬尘控制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会同区气象局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现“六个100%”、督促镇政府组织落实所辖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实现“六个100%”;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负责对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实施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营运车辆、非营运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及船舶等应对工作方案。根据不同等级应对响应措施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应对工作方案,督促各镇政府落实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负责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负责管控建成区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巡查。负责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负责落实市区主要交通干道保洁保湿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市区范围内露天停车场保洁保湿。

  区气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清新供电局:负责组织落实电力施工工地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负责检查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预报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本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为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在上述预警分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条件,对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程序与方式

  (1)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组应及时组织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等级等内容。

  (2)黄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响应指令后,2小时内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防联控,同时上报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宣传报道组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于2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3.3.3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3.5预警响应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应对工作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相应预警措施。

  3.4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强度和变化趋势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购物商场及商业区办公楼列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区各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镇、村(社区)、工业园区相关人员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园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根据监测与预警情况,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区直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应急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结合实际污染发展趋势,要求重点区域(太和镇、太平镇、山塘镇、禾云镇)内的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3.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别按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⑤倡导公众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检查组加强对黄色预警管控企业等保障类企业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辖区内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对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排Ⅴ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Ⅴ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陶瓷、水泥及其制品、砖瓦制造、有色金属、化工、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停止使用国四以下标准车辆运输物料。

  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

  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

  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3.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2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等保障类企业的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等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辖区内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排Ⅴ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陶瓷、水泥及其制品、砖瓦制造、有色金属、化工、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参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重型柴油货车穿城路线;

  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浇筑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

  加强施工工地督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3.3I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②指引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指引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采取弹性教学或听课等防护措施。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凃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倡导单位和公众绿色生活,将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倡导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合理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3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等保障类企业督导检查,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减排SO2、PM、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辖区内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抢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中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公路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陶瓷、水泥及其制品、砖瓦制造、有色金属、化工、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参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禁止中重型载货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车辆及清障、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除外),柴油货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

  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

  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省、市、区重点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4.4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5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设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4.7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2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预警等级调整或预警解除批准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4.9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专家技术保障,加强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实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和区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5.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5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医护人员及医疗器械管理,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5.6 其他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及时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完善建议。

  6预案管理

  6.1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2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约谈相关部门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我省、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本预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布的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制定。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每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

  7.3 预案发布及更新

  本预案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


附件:附件1-4.doc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清远市清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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