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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3-30 08:5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排除水上安全生产隐患,促进全区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治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将清理整治“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无船籍港),作为我区落实《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2018年第1号广东省总河长令)的重要内容之一,清理整治后,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三无”船舶,以维护通航安全和临水作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理整治对象。凡在我区水域(包括北江、滨江)航行或停泊的“三无”船舶,包括乡镇船舶、无证游船(搭客船)、货郎船、餐饮船、机修船、采运砂船、运输船、私渡船、住宿船、“僵尸船”和从事涉渔作业活动(包括捕捞、垂钓、运送渔获物)的船舶,跨县(市、区)航行或停泊的“三无”船舶,纳入我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范围。

(三)清理整治责任主体。

1.政府主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辖区“三无”船舶排查核实及其所有人的身份认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列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名单并张榜公示,制定“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处置流程,依法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2.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主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形成条块结合的部门联动工作格局,建立水陆联动机制,全面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和网站、微信等平台,对我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民政局:对船上居住困难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安排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在船上居住人员岸上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各镇做好水运“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配合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各镇做好“三无”采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打击“三无”船舶非法采砂违法侵占滩涂行为;配合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做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作业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对各镇、各有关单位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安全监督考核检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各自权限,对违法经营的餐饮船、机修船、住宿船、无证游船(搭客船)、货郎船、“僵尸船”等“三无”船舶的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业行政处理。

清城海事处:负责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规定,监督指导各镇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供电局:指导下级供电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经营的餐饮船、机修船、住宿船、“僵尸船”等“三无”船舶,各级供电部门在接到正式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予以配合。

二、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23号)精神,切实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我区已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2019年12月31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监督推进整治工作,收集汇总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清理整治工作步骤

本次“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行动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开展宣传(2020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迅速开展清理整治宣传引导工作,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三无”船舶清理整治通知及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和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组织向辖区码头企业宣传“三无”船舶危害,督促码头积极做好清理整治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宣传发动,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对“三无”船舶的投诉举报。

(二)甄别登记公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准确掌握“三无”船舶数量、船型、所有人、持有证件和停泊地点,调查成因背景、活动范围等信息,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台账数据库,逐一列出清理整治清单,对“三无”船舶分类用途进行甄别登记、公示。

(三)分类处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对餐饮船、机修船、住宿船、“僵尸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置。

2.对无牌证的水上娱乐船(艇)、观光旅游船(搭客船)、采运砂船、跨县(市、区)航行或停泊的“三无”船舶,由海事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取缔。

3.对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农业运输船、私渡船、货郎船等船舶,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关于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进行管理。

(四)联合清理整治(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凡属清理整治范围内的“三无”船舶,其拥有者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未到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并接受处理的,联合执法查处后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强制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巩固总结(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清远市清新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清理整治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整治情况。同时,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巩固既往成果,严防“三无”船舶问题反弹。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此次“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我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任务。

(二)强化协同,合力推进。围绕各阶段清理整治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采取“水上严查、停泊点堵”的方法,开展水上联合检查。

(三)严格考核,提高实效。要结合落实《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2018年第1号广东省总河长令),按照我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清理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清理整治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督促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对“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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