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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 2021-04-01 11:0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工作原则 1

  1.4 编制依据 2

  2 危险性分析 2

  2.1 行业概况 3

  2.2 风险分析 3

  2.2.1 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类型分析 3

  2.2.2 可能发生的事故分析 3

  3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分工 4

  3.1 总指挥部 4

  3.2 现场指挥部 5

  3.3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6

  3.4 应急救援队伍 7

  3.5 应急救援专家 7

  4 信息报送与预警 8

  4.1 信息报送 8

  4.2 预警 8

  5 应急响应 9

  5.1 响应主体 9

  5.1.1 企业响应 9

  5.1.2 各镇人民政府响应 9

  5.1.3 区有关部门响应 10

  5.2 响应程序 10

  5.3 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10

  5.3.1 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11

  5.3.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1

  5.3.3 不同类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重点 13

  5.4 信息发布 17

  5.5 应急结束 17

  6 后期处置 18

  7 预案管理 18

  7.1 宣传和培训 18

  7.2 预案演练 19

  7.3 预案修订 19

  7.4 预案实施 19

  8 附件 19

  8.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19

  8.2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0

  8.3 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幸福清新提供安全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处置;牵头处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应急救援。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4)《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版)。

  (6)《清远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

  (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

  (8)其他法律、法规及要求。

  2  危险性分析

  2.1  行业概况

  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数量较多。2020年,我区有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56家,其中:生产企业6家、经营单位50家。

  二是相对分散。由于我区没有化工专区,上述企业分散在全区各镇。

  三是规模较小。我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中,主要以经营成品油和三酸两碱企业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2.2  风险分析

  2.2.1  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类型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和急性中毒。

  2.2.2  可能发生的事故分析

  我区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布局中,主要以成品油经营为主导,产品易燃易爆,是我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点监管对象。其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使用氯气、液氨的企业,重点防范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群死群伤事故。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重点防范其次生灾害的影响。包括油品等易燃液体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压缩和液化气体钢瓶运输车辆钢瓶碰撞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包装袋破损引发火灾、中毒事故。

  3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分工

  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清新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

  3.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分管相应工作的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应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处置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详见表1)。

  表1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序号

事故领域

牵头处置部门

参与处置部门

1

道路运输(含水路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

2

生产、经营

区应急管理局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市或外县(区)应急力量增援。

  (5)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区委宣传部门及时向区级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组长由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数据统计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存储)、使用事故的牵头处置,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9)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协调相关区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4  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生、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3.5  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  信息报送与预警

  4.1  信息报送

  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要求及时报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影响范围特别广的事故,如需发布Ⅲ级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的,由牵头处置部门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企业响应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1.2  各镇人民政府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尽快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

  区安委会尽快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5.1.3  区有关部门响应

  区有关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区级力量和其他镇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情况,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2)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区安委会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3)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4)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  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5.3.1  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他情况。

  5.3.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3.3  不同类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重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毒物质泄漏。

  5.3.3.1  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保卫警戒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2  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如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3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露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当地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

  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中,发生码头或船舶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露的化学品对下游流域造成污染。

  5.3.3.4  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3)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7)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4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区委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总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配合。

  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水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区安委办。

  6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实战演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演练结束后,牵头处置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在下列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至各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8.3  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

0763-3385012

传真

0763-3385012

区安委办

值班电话

12350、0763-5835708

传真

0763-5835769

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0532-83889090(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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