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办法开展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导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以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为主,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吸收专家和律师,通过兼职方式参与,以所在单位名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购买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服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可以临时聘用区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按聘用合同支付,从事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区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开展的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标准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完成区政府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审核审查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符;
(四)是否与国家、省及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规定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等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或风险。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酬金支付标准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聘,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每3年重新选聘一次,可连续聘任。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便利条件;
(四)有合理理由申请提前解聘;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三)认真完成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全面告知办理事项的法律风险,不得作出不恰当表述或虚假承诺;
(四)在聘任期间,本人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予改正的;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不履行或不能达到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标准的;
(五)有严重损害区政府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七)不参加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考核评价,或考核评价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予以解聘的,将作为以后聘任法律顾问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十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底薪加绩效”的报酬模式。
(一)区政府涉诉民商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购买法律服务,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实际情况及外聘法律顾问所擅长的专业领域来确定具体承办人。代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每宗(次)1万元,需要增加代理费用的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请示区政府再另行确定。涉及土地资源、林业的案件,由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及区林业局按照其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的合同自行结算。
(二)每一年度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合同谈判及专题会议费用的计算按10件为基准。8件以上10件以下的,按照每年3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给付;8件以下的,视为不完全履行当年法律事务,按比例酌情扣减当年的法律顾问费;10件以上的,一般的法律意见、合同审查、合同谈判、专题会议,每增1件按1000元的标准另行给予奖励;重大法律意见、重大合同审查、重大合同谈判、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按照2件标准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前款所述重大法律意见、重大合同审查、重大合同谈判、重大事项专题会议:
1.参与谈判或审查使用重大财政资金、情况复杂的区政府合同;
2.为区政府制定或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为区政府山林、土地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4.为区政府受理的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讨论或为其他区政府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按照政府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程序转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先交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
镇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由其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法律顾问及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已设置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机构的,由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置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机构的,由专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意见,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和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说明理由。
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部门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需要配合协调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书面意见、会议讨论、参与谈判、评估论证、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交办给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法律事务,除特殊紧急事项外,办理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加盖公章。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必须由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对法律顾问选聘及工作档案规范管理,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应对本单位办理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规范管理。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结合管理实际需要,有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组织或委托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开展培训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共同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和备案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规定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成果、档案管理等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考量依据。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的通知》(清新府办〔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