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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7-29 10:5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利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

  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河道管理工作规定,有效解决河道淤塞影响行洪等突出问题,提升河道过流能力,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保护流域防洪安全,建设河畅、水清的宜居乡村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做好河流治理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河道管理行为,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河流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打造绿水青山、美丽宜居乡村。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8月);

  (五)《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

  (六)《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2019年2月);

  (七)《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3月);

  (八)《广东省中小河流清违清障清淤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7月);

  (九)《广东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2016年8月);

  (十)《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纠正以清淤疏浚名义开展河道采砂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10月);

  (十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0〕812号)。

  三、组织领导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成立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区投资评审中心等单位及各镇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的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核准工程招投标事项。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秩序维护与保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盗采河砂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并对重大盗采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头目分子,对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欺压恐吓群众、施工单位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深挖犯罪组织幕后的骨干和保护伞。

  区财政局:负责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安排及支付,安排工程资金及资金支付管理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涉及土地、有关工程建设用地、占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监督项目法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中涉及桥梁、码头、运输等有关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建设行业监督、技术指导、审批等工作,组织指导河道清淤防洪治理规划,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工程设计、招标工作,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并出具批复意见,主持工程验收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涉及农田、农作物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河砂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河砂销售行为,查处企业在河砂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涉及林地和林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有关工作。

  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会同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做好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等清淤物的处理拍卖工作,参与联合督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清淤河流的招标预算、工程结算的审核。

  项目法人:由各相关河道(河段)所在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在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依法依规对河道清淤防洪治理进行建设管理,妥善处置周边的群众关系,维护治理工程的正常秩序。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积极完成有关工作。

  四、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中小河流设计指南》等规定,贯彻生态治河理念,按照“人水和谐,生态自然”的要求,逐步对我区河流进行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合力协作,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主要是对由于洪水影响或河流运移造成的堆积在河道的淤泥、砂石、渣土、杂物等堆积物进行清除),科学、合理、有序治理河流(河段),以满足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和经济发展需求,恢复原河道的自然形态和生态、行洪功能,以实现“河畅、水清、岸固、景美”的目标。

  五、工作流程

  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步调,通力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一)清淤防洪治理工程流程。

  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前,属地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相关工程流程明确如下: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向区政府提交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请示——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请示给区政府——区政府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清淤疏浚工程方案——区水利局审批清淤疏浚工程方案——建设单位(属地政府)按程序选取清淤疏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区XX公司)选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公开处置可利用疏浚物——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将可利用疏浚物堆放至临时堆场,可利用疏浚物竞得人(买受人)按照标的约定处置(搬离)疏浚物——清淤疏浚工程完工后,区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清淤疏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出具复测报告)。

  (二)项目招标。

  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法人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按照招标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局,招标控制价由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区水利局负责监督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要按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河道清淤防洪治理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在监理单位协助下签发开工通知,施工方案按要求送区水利局备案。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职责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设计单位须派驻设计现场代表,做好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施工单位凭开工通知进场施工,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各施工方应科学安排工期,严格按照水利现行法规和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任务,按照项目法人的规定依规处理河道清淤物。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制定监管方案,并安排人员及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清淤活动。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进行河道断面测量检查,严格保证河道清淤活动按规定进行。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督导组进行督查,严格监控河道清淤治理活动。

  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工程计量工作,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提交报账资料经区水利局核查后,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资金至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相关国有企业账户,再行支付至施工单位相关账户。同时,项目法人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整理汇编。

  (四)项目验收。

  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完工后立即停止一切河道作业,并及时申请工程验收。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勘察和复测河道断面,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召开工程验收会议并印发验收鉴定书。

  (五)清淤物的处理。

  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的清淤物必须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中小河流清违清障清淤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纠正以清淤疏浚名义开展河道采砂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严格进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相关国有企业要同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清淤物进行评估,并依法处理,拍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法人和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严格做好清淤物的交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清淤物的中标者必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按有关规定和项目法人、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相关国有企业要求办理现场运输交接手续,项目法人和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依法对清淤工具和运输车辆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相关国有企业、施工方、清淤物的拍卖中标者等四方必须各自建立清淤物台账,作为项目验收时必备资料。清淤物的拍卖、交接、运输必须接受区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深入落实“河长制”相结合,精心组织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人员和任务,把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作为重要工作,全力推动我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有序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二)强化协作,合力推进。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要深入调研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督查和联合检查;区水利局作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程建设检查,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工程联合检查和核查行动;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强化服务,形成合力,积极参与督查和联合检查活动,确保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河流治理有关精神,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河道治理工作高效推进,取得预期成效,结合河长制,建立相关督查制度,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门督导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治理工作情况,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方案中目标任务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严格按规定予以问责。

  (四)明确责任,有序推进。

  各项目法人必须明确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制定监管方案,并安排人员和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清淤活动,成立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并安排足够的人员力量对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进行建设管理。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工程建设清淤和清淤物堆放、运输、处置必须接受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从有关防汛指挥部门指令。区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各方应认真对待,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按照区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作,推动河道清淤防洪治理工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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