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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11-11 10:2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清新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新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系统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区政府办公室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进行解读。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区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做好解读工作:

(一)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区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经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报送区政府。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将文件稿送区司法局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区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文件稿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办文组应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并将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解读材料和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发送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区政府办公室政务组)公布。

(三)需报区政府同意、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在文件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和解读材料、本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发送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区政府办公室政务组)。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应审核后将解读材料随文件一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政策文件需报区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条执行。政策文件不需报区政府同意的,文件稿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一并呈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文件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解读方案,并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政策文件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无解读材料的,区司法局退回文件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第六条  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即可。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列出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并逐条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合理性和具体做法。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理事项的,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为主。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作问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单位与新闻媒体合作,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解读机制。

第八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六)派发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

(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当至少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公布时,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第九条  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巡查区政府门户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发布解读材料有误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或纠正。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结合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文件起草单位应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简要报区政府办公室(政务组)。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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