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镇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规定,现就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北坑村委会、天良村委会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北坑经济联合社,北坑村丫了屈、坑坝、兴隆围、铁牛坑、明月经济合作社,天良经济联合社,天良村高坟岭、学田、良山一、良山二、三二、沙迳、狮包岭、天良一、天一、天二、天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范围详见红线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的面积
1372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和《关于同意太平镇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复函》(清新府办函〔2012〕7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社保以货币方式支付;留用地安置采用实物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