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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K30764808/2022-0016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9
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清新府〔2022〕132号 发布日期: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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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五爱村经济联合社、五爱村第十二村经济合作社及井塘村大围一村、文前岭三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4.2457公顷(折合63.6855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4.06125公顷(其中耕地0.3792公顷、林地2.5395公顷、草地0.1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9576公顷)、建设用地0.1845公顷,征地范围详见拟征地范围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清远市清新区吸毒病残人员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复中心等六合一场所(含看守所、拘留所等监所)项目。

  四、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21万元/公顷。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相关规定,按耕地67.5万元/公顷、园地51.975万元/公顷、林地31.0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0.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1.9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七、其他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其属地镇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自《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30号)发布之日起,公告的57.25亩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拟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自《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0号)发布之日起,公告的6.46亩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举办听证会。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30号)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0号)中载明的补偿标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清远市清新区吸毒病残人员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复中心等六合一场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清新府〔2022〕132号附件2 清远市清新区吸毒病残人员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复中心等六合一场所项目拟征地范围图.wps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清远市清新区吸毒病残人员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复中心等六合一场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五爱村经济联合社、五爱村第十二村经济合作社及井塘村大围一村、文前岭三村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4.2457公顷(折合63.6855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4.06125公顷(其中耕地0.3792公顷、林地2.5395公顷、草地0.1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9576公顷)、建设用地0.1845公顷,征地范围详见拟征地范围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清远市清新区吸毒病残人员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复中心等六合一场所(含看守所、拘留所等监所)项目。

  四、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21万元/公顷。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

水面

其他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建设用地

2

67.5

51.975

31.05

70.2

51.975

27

67.5

  七、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一)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砌炉灶

780

已纳入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的不作零星建筑物补偿,围墙高度以内地台地面算起。

砖砌水池

立方米

250

石砌围墙

立方米

190

3/4砖砌围墙

平方米

170

1/2砖砌围墙

平方米

120

泥砌围墙

平方米

42

坑渠红砖水泥

平方米

45

阶砖地面

平方米

42

瓷砖

平方米

67

马赛克

平方米

67

洗石米

平方米

42

红砖地面

平方米

36

水泥地面(厚度≤5cm)

平方米

38

水泥路面(厚度5.1-10cm)

平方米

60

水泥路面(厚度>10.1cm)

平方米

85

砖砌化粪池

立方米

400

烟囱

48

晒谷场

平方米

38

氨水池(容积)

立方米

120

砖砌水井

每米深

270

砖砌口径1.5米以上水井

每米深

370

机井(口径>1m)

每米深

100

手泵小口水井

每口

1500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150

适用于框架、砖混二、三等房屋

铁防盗网

平方米

80

铁门(单层)

平方米

180

适用于围墙上安装的铁门

铁门(双层)

平方米

230

水泥板阁楼

平方米

300

水泥窗台板

50

铁管扶手

60

铁花栏杆

平方米

60

不锈钢扶手

100

铝、不锈钢门

平方米

200

pvc管(直径6-10cm)

18

pvc管(直径10.1-20cm)

28

pvc管(直径>20cm)

50

隔热层(水泥板)

平方米

60

门楼柱(规格40﹡40cm)

200

混合基础

平方米

250

征收预公告公示前已建设的基础

框架基础

平方米

450

假山

平方米

800

按投影面积计算

标准篮球场

65000

标准羽毛球场

9000

固定式乒乓球桌

2000

固定式大型米机迁移费

5000

混凝土水泥路面

立方米

500

适用于村集体建筑部分

水泥长椅

300

  备注:

  1.鹅场的母鹅,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10元,肉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鸭场的母鸭,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8元,肉鸭迁移费每只补偿3元;鸡场的母鸡,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肉鸡迁移费每只补偿3元;猪场的母猪及种公猪迁移费每头补偿130元,小猪(体重3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50元,肉猪(体重3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100元,按猪舍面积计算,每平方养殖猪不超过1头,超过部分自行搬迁不予补偿;小羊(体重1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15元,成年羊(体重1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40元,按羊舍面积计算,每平方养殖羊不超过1头,超过部分自行搬迁不予补偿;小牛(体重20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70元,成年牛(体重20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120元。

  2.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材料归业主所有;逾期不拆除的由征收单位拆除,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3.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按照市场重置价格扣除折旧补偿。

  (二)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2400

菜地

3800

旱地

2200

园地

5000

林地

2300

鱼塘

4000

  备注:地类以征地范围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表之一

项目

规格

单价

说明

蕉树

高度50cm以下

6元/棵

被征竹、木、果树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砍伐,材料归拆迁单位。

高度50.1cm—1.5m

16元/棵

高度1.5m—2m(挂果)

35元/棵

高度2m—2.5m(挂果)

48元/棵

高度2.5m以上(挂果)

58元/棵

牛根竹

成材

6元/棵

大勒竹

成材

6元/棵

水竹

成材

4元/棵

撑高竹

成材

4元/棵

黄竹

成材

3元/棵

单竹

成材

4元/棵

细勒竹

墩计

21元/墩

笋竹

5元/条

种植林

胸径5cm以下的

2300元/亩

胸径5.1—16cm的

3200元/亩

胸径16.1cm以上的

4000元/亩

自然林

成材树密度小于70棵/亩

2100元/亩

成材树密度大于71棵/亩

3000元/亩

零星树

胸径1.5—2.5cm

3元/棵

胸径2.6—5cm

9元/棵

胸径5.1—10cm

28元/棵

胸径10.1—20cm

38元/棵

胸径20.1cm以上

50元/棵

  备注:1.成材树为胸径大于10cm的树木;2.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表之二

  单位:元/棵

规格

胸径2.5cm以下

胸径2.6—5cm

胸径5.1—10cm

胸径10.1—20cm

胸径20.1—30cm

胸径30.1cm以上

柑桔橙

16

60

160

360

499

600

荔枝

20

71

197

400

698

800

龙眼

17

50

169

360

538

700

黄皮

17

50

160

360

539

660

杨桃

17

50

160

360

539

660

芒果

17

50

160

360

539

660

柚果

12

50

139

259

559

700

番石榴

10

45

139

300

400

500

枇杷

12

45

139

300

400

500

柿子

12

45

91

220

479

600

三华李

15

55

148

301

461

550

青梅

20

48

116

228

345

448

桃树

15

49

124

284

473

520

木瓜

8

20

48

98

160

200

桑树

12

66

103

188

225

250

油茶树

10

58

90

135

168

196

  说明:

  1.果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除柑桔橙以主杆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沙糖桔树苗补偿标准为:幼苗树(胸径2.5cm以下)15元/棵;半年以上至一年树(胸径2.6—4cm)50元/棵;一年以上至二年树(胸径4.1—6cm)90元/棵;二年以上至三年树(胸径6.1—10cm)180元/棵;三年以上至五年树(胸径10.1—15cm)240元/棵;五年树以上(胸径15.1cm以上)280元/棵。

  3.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元/株;二年树有水泥架80元/墩;三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元/墩;四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元/墩。

  4.其他零星果树苗补偿标准按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厘米以下为幼苗:4元/棵;高度30—50厘米为细苗:6元/棵;高度50厘米以上为大苗:8元/棵。

  备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四)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坟

800

双坟按同类坟加500元。

砖坟

1600

水泥坟

1600

金塔坟

400

祖坟

土坟、金塔坟

16000

涉及600人或两条自然村以上。

砖坟、水泥坟

30000

  八、其他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30号)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0号)中载明的补偿标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