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村云村、王屋、大洞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0376公顷(折合30.564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2.037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征地范围详见附件1(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目的
因城镇发展,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用途
城镇建设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等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21万元/公顷。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用实物方式安置补偿。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相关规定,按耕地61.8万元/公顷、园地47.586元/亩、林地28.42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64.27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47.58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7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1.8万元/公顷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七、其他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其属地镇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自《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5号)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举办听证会。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5号)中载明的补偿标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成片开发项目拟征地范围图
2.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成片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成片开发项目拟征地范围图
附件2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成片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湾岗村云村、王屋、大洞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0376公顷(折合30.564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2.037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征地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范围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目的
因城镇发展,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用途
城镇建设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21万元/公顷。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用实物方式安置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七、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一)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备注:
1.鹅场的母鹅,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10元,肉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鸭场的母鸭,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8元,肉鸭迁移费每只补偿3元;鸡场的母鸡,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肉鸡迁移费每只补偿3元;猪场的母猪及种公猪迁移费每头补偿130元,小猪(体重3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50元,肉猪(体重3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100元,按猪舍面积计算,每平方养殖猪不超过1头,超过部分自行搬迁不予补偿;小羊(体重1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15元,成年羊(体重1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40元,按羊舍面积计算,每平方养殖羊不超过1头,超过部分自行搬迁不予补偿;小牛(体重200千克以下)迁移费每头补偿70元,成年牛(体重200千克及以上)迁移费每头补偿120元。
2.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材料归业主所有;逾期不拆除的由征收单位拆除,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3.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按照市场重置价格扣除折旧补偿。
(二)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备注:地类以征地范围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表之一
单位:元/棵
备注:
1.成材树为胸径大于10cm的树木;
2.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表之二
单位:元/棵
说明:
1.果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除柑桔橙以主杆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沙糖桔树苗补偿标准为:幼苗树(胸径2.5cm以下)15元/棵;半年以上至一年树(胸径2.6—4cm)50元/棵;一年以上至二年树(胸径4.1—6cm)90元/棵;二年以上至三年树(胸径6.1—10cm)180元/棵;三年以上至五年树(胸径10.1—15cm)240元/棵;五年树以上(胸径15.1cm以上)280元/棵。
3.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元/株;二年树有水泥架80元/墩;三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元/墩;四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元/墩。
4.其他零星果树苗补偿标准按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厘米以下为幼苗:4元/棵;高度30—50厘米为细苗:6元/棵;高度50厘米以上为大苗:8元/棵。
备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八、其他事项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2〕95号)中载明的补偿标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