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清远市清新区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为规范我区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幸福清新提供安全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清新区工贸行业(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适用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预案执行,各乡镇、工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 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处置;牵头处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应急救援。
(4)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4)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5)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6)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 《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清远市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版);
(13) 《清远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15)其他法律、法规及要求。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清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与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远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乡镇、工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各单位、部门按事故类别分布制定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清新区人民政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乡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构成。
清新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在工贸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清新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
总指挥部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总指挥部的架构如下:
表2-1 指挥机构组成
注: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接替总指挥作为临时总指挥。
(1) 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2) 负责对辖区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部署;
(3) 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 当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 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7) 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 协助并完成应急总指挥指派的工作,在总指挥外出时承担总指挥职责;
(2) 推动总体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事故现场应急响应行动;
(3) 分管事故处理和信息处理的行动指挥;
(4) 组织日常应急工作准备和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基础股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 整合辖区内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业预案,汇总分析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服务。
(2)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3) 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4) 接警信息的汇总、研判;事故信息的上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请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等。
(5)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提请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预案终止令。
(6)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可在事故发生地现场附近安全地点就近设置,与现场指挥部可联署办公。
各应急救援单位各自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调作战。
表2-2 指挥部成员职责
清新区辖区范围内工贸行业重点企业494家,其中建材行业57家,纺织行业24家、机械行业27家、轻工行业342家、商贸企业44家。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1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液氨)。重要危险源主要集中在建材行业的液化气储罐(禾云镇)、轻工行业的有限空间(太平镇)以及易燃易爆原料储罐(三坑镇)、重大危险源(太和镇),主要采取主动预防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1)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突发事故防范责任主体。负责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所在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工贸企业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掌握全区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基本情况等,充分发挥清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用,逐步建立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动态档案库,并对辖区内主要危险源,重点区域进行监控。
(3) 完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区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备案工作,完善重点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事故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建立健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有安全“三同时”资料,对原料、产品的危险因素,生产工艺的危险因素,储存时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5) 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支撑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建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加大对辖区内主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区政府负责对全区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相关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的各项信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1) 区领导批示指示文件;
(2) 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3) 全区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形势分析、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4) 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江河水域、水库水位信息;
(5) 区委、区政府政务值班信息;
(6) 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
(7)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通报;
(8) 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及其他社会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初期上报信息;任何部门、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与本预案有关的预警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工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各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组织实施。影响范围特别广的事故,如需发布Ⅲ级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的,由牵头处置部门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发布。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表3-1 预警条件与分级
(1) 发布申请:根据各渠道上获取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接收人员逐级上报,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判明预警级别,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2) 发布审批: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Ⅳ级预警: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发布。
Ⅲ级以上预警:在蓝色预警基础上,由上级相应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 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 发布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立即做出应急准备,进入相应的应急准备状态。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确认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要求及时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报送主渠道。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763-5835708,区委总值班电话:0763-582610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
(1)发生或将发生级别未能确定级别的事故: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通告。
(2)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的事故: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向可能涉及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通告。
(3)对已确定为Ⅲ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下一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 电话速报:情况紧急时,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
(2) 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部门应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并做好记录;
(3) 书面报送:电话速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
(1)发生Ⅳ级事故灾难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组提供的情况,在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Ⅲ级、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
(1)企业响应
工贸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各镇人民政府
发生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尽快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区安委会尽快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3)区有关部门响应
区有关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区级力量和其他镇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情况,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按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2.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2.2.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明确接到事故报告后,区级应急救援牵头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与企业或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展开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和基本内容。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2) 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区政府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3) 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4) 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 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图4-1 应急响应程序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 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 企业所使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 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 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 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 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 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 其他情况。
发生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事故现场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发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区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总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配合。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水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
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一般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事故,针对主要的事故类型,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相应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区应急资源基本满足一般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要求以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需求,详细见“9.3.2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所在地镇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工贸行业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各镇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贸行业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工贸行业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在下列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发至各镇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1)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2) 预警根据科学监测结果,判断突发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行动的建议。
(3) 预警行动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对策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4)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5) 应急响应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6)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7) 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表9-1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表
重点根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毒物质泄漏、中毒和窒息(有限空间)。
(1) 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火灾事故现场物资的化学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保卫警戒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 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 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 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 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1) 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 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 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 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 如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 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 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 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1)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露现场点火源情况。
(2) 确定警戒范围。当地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 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 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 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 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 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 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发生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中,发生码头或船舶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露的化学品对下游流域造成污染。
(1) 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 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3) 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 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 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 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1)立刻封闭作业现场并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发生的位置,考虑事故设施或装置是否含易扩散有害物资,并考虑风速风向、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3)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9.3.1.1行业概况
清新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如下特点:一是数量较多,主要集中在建材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机械。2023年,清新区工贸行业共494家,其中建材行业57家、纺织行业24家、机械行业27家、轻工行业342家、商贸企业44家。辖区内形成重大危险源1处(三级,液氨)。二是工贸行业企业相对分散,但区域分类聚集明显。禾云镇主要是建材行业聚集地,太平镇主要是轻工行业聚集地,太和镇主要是纺织行业聚集地。三是规模较小。清新区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中,轻工行业企业占据65%以上,其中轻工行业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仅仅占40%左右,辖区内工贸行业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9.3.1.2风险分析
1) 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类型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从工贸企业主要聚集地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有毒物质泄漏、中毒和窒息、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2) 可能发生的事故分析
我区目前的工贸企业整体分布中,主要以轻工行业为主导,生产过程多会使用到危险化学品,部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或者生产工艺过程较复杂,工艺环节较多,涉及专用设备较多,部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点监管对象,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轻工行业中的生产、经营企业涉及劳动密集型的,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使用液氨的企业,重点防范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群死群伤事故。使用剧毒品的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应重点防范其剧毒品的使用和存放,以及次生灾害的影响。生产加工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需重点防范包装破损引发火灾、中毒事故。
表9-2 辖区内工贸重点工贸企业的分布情况表
表9-3 辖区内重点工贸企业主要事故类型分布
9.3.2.1 行业监管队伍
区级从事工贸行业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共6人(含分管领导,其中公务员编制5人,政府购买服务人1人)。
9.3.2.2应急救援队伍
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专职消防队、民兵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等,共有专(兼)职队员 900 余人。
清远市清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辖 2 个执勤消防站,实有消防人员 54 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5 支,实有人员 50 人;企业专职消防队 2 支,实有队员 12 人。
清新区民兵应急力量共有14支队伍,属兼职性质,共478人,其中应急分队9支360人(包括区民兵应急连1支,120人;镇应急排8支,每支30人,共240人);专业救援分队5支118人(保留综合救援排1支30人;城市排涝排1支30人;工程机械排1支30人;无人机侦查救援排1支20人;其他专业救援分队1支8人)。
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涵盖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城镇燃气处置、火灾扑灭和中毒急救等专业类型,基本满足清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需要。
(1) 事故初期: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及相邻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镇一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
(2) 事故发展阶段物:以区一级消防救援力量为骨干。
(3) 事故扩大阶段:当事故发展态势严重,超出区一级应急救援队伍处置能力时,应提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外部支援。
表9-4 区应急救援主要力量
9.3.2.3应急医疗机构
清新区主要工业集散地的乡镇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总计12 家,其中骨干医院4家,主要分布在城区;卫生医疗机构8家,分布全8个乡镇。在发生一般或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满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需要。
表9-6 辖区内应急医疗机构
9.3.2.4 应急物资调查
表9-7 清远市清新区现有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清单
表9-8 清新区外联单位大型应急装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