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目 录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预案定位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应急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总指挥部
2.2.2现场指挥部
2.2.3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2.2.4应急救援队伍
2.2.5应急救援专家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3.2.2 发布解除
3.2.3 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报
3.3.2 报告内容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现场指挥与控制
4.2.1 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4.2.2 组建现场指挥部
4.2.3 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4.2.4 跟踪进展
4.2.5 响应升级
4.3现场处置要点
4.3.1 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4.3.2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4.3.3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4.3.4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4.3.5泥石流事故处置要点
4.3.6高处坠落事故处置要点
4.3.7物体打击事故处置要点
4.3.8触电事故处置要点
4.3.9车辆伤害事故处置要点
4.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恢复
5.2 调查评估
5.2.1 事故调查
5.2.2 总结评估
6 信息发布
6.1 发布部门
6.2 发布原则
6.3 发布形式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其他保障
7.4.1医疗卫生保障
7.4.2交通运输保障
7.4.3治安维护
7.4.4能源保障
7.4.5后勤保障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的修订
8.4 预案备案
8.5 预案发布与实施
附件1应急通讯联系电话及应急物资
附件2 矿山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
1 总则
为规范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员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清新、幸福清新提供安全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4〕5号发布实施);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2011年11月3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发布);
(9)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颁布实施);
(10)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11)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发布);
(12)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3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5日发布);
(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发布);
(14)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2023年1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
(15) 《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4月发布);
(16) 《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7)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4月15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8)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是应对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政府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进行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发生以下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事故等非煤矿山事故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事故的应急救援按《清远市清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清远市和省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伤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始终把保障矿山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清远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构成。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调整增加其他相关单位。
2.2.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组织机构如下:
总 指 挥: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命令,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请求支援。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总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履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协调调用市级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区级储备的矿山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市或外县(市、区)应急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区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事故处置信息。
(8)组织编制及修订本区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负责本区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10)负责本区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1)负责本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
理工作;
(12)承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日常工作,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3)承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2.2.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由镇长担任指挥长,镇分管领导和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组长由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2.2.3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的人员。
(3)区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
(6)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7)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区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情等水资源信息,协调区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雨情信息。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数据统计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矿山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12)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相关区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现场抢救伤员行动,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4)清新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1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请求上级工信部门协调市无线电管理站保障各镇(场)、各有关部门与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16)区气象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现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17)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负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和轻舟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受困群众。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临时协调其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2.2.4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清远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清远市北江矿山救护中心)以及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2.5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市、区)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也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1)建立清新区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镇应急办应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等基本情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档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高风险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2)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建立矿山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3)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接收的矿山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矿山事故的信息,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研判,制定应对方案。
(4)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高度超过10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利用边坡雷达和位移形变监测加强监测预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档案。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主要局限于矿区,且影响范围不易扩大。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区安委办、市安委办及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应急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和解除按《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各镇党委、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党委、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橙色、红色预警的响应按《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3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同时抄送至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0763-5835708,583570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报告事故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根据上报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调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等级。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一般矿山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安委办,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市应急管理局。
3.3.2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进行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超出省政府应对能力或跨省级区域突发事件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提请启动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超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对能力或跨市级区域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申请应对。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或跨县级区域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县级政府向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应对。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超出事发单位应对能力的或事件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县级政府应对。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救援现场情况。
(1)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在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当启动 Ⅳ 级及以上响应时,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和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确定。
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且危害程度较重、影响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等情况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向市安委会建议启动紧急响应机制,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市启动《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本区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3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在企业向上报告事故的同时,企业和地方镇政府应先期处置事故,并采取合理的先期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因事故带来的负面后果。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1)按照避灾疏散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采场、工业广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3.1 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坍塌滑坡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搜救地点及坍塌体(滑体)情况,有条件的利用边坡雷达和位移形变监测加强监测预警,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2)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火源部位决定是否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3)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应急救援组织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强制通风措施,防止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区域蔓延;
(5)查明受困人员所在位置和数量,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6)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明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4.3.3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炸药和雷管的数量及其放置位置、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6)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3.4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明确放炮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炸药和雷管的数量及其放置位置、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露天矿山的火灾、边坡失稳等);
(6)明确放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3.5泥石流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离受泥石流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事故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事故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3.6高处坠落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抢救伤亡人员,核实伤亡人数,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
(2)查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高处坠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搜救地点上部伞檐、浮石、险石情况,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1)迅速组织抢救伤亡人员,核实伤亡人数,撤离现场上下台阶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
(2)查明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现场上下台阶存在的浮石、险石、车辆、其他工具设备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物体打击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搜救地点上部伞檐、浮石、险石情况,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1)查看现场电源是否断开,确保现场抢险安全;
(2)查明触电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采取措施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触电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高压线路、高压设备、跨步电压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高压线路、高压设备情况,防止误触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1)迅速组织抢救伤亡人员,核实伤亡人数,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设备和其他车辆;
(2)查明车辆伤害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场地、事故车辆、周边环境状况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道路缺陷、车辆缺损、周边环境及气候不良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车辆伤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场地、车辆、周边环境状况,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5后期处置
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由地级市政府负责调查,重大矿山事故由省级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当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 1 周内完成,并报区安委会。
6 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最终的响应等级,由区政府或其本级宣传部门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
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
(4)党委、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5)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需要澄清的问题。
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对于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由区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总指挥部相关工作组予以配合。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 应急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矿山救护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应急管理部门矿山救护队派出的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总指挥部报区政府协调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区安委办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落实。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或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应急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
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清新供电局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等能源保障工作。
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8.1 宣传和培训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非煤矿山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8.2 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每两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较多的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3 预案的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向上与《清远市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根据法规的要求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发至各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应急通讯联系电话及应急物资
(1)相关应急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联系电话
(2)省内知名矿山应急专家(推荐)
(3)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现有应急物资和装备清单
备注:1.此清单为阶段性统计,截至2024年8月,应急物资和装备还在持续更新中。
2.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物资装备纳入区应急物资装备系统,必要时就近征调。
(4) 清远市清新区矿山分布示意图
附件2 矿山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
2.1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行业概况
截至2024年6月,全区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9家,其中正常生产非煤矿山7家(水泥或制灰用石灰岩矿3家、陶瓷土矿2家、建筑用或陶瓷用砂岩矿2家)。采矿证到期即将关闭矿山4家,安全证到期或其他原因自行停产矿山3家,停建矿山3家,尚未开始建设矿山1家,五小矿山(温矿泉)1家。全部为露天矿山。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有如下特点:一是地区分布不均匀,相对集中分布在石潭镇、太平镇、浸潭镇、龙颈镇、禾云镇。二是正常生产矿山中核定开采深度150米以上矿山数量约占32%,主要分布在石潭镇、太平镇、禾云镇。三是中小型规模矿山数量较多,约占总数79%。
2.2风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等;
(2)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较大以上规模以及核定开采深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均分布在石潭镇、太平镇、禾云镇。此类非煤矿山,矿区面积较大,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需堆置的表土和围岩量较多,排土场堆置高度较高,采场边帮较高,爆破量较大,矿山范围内发生大面积坍塌(滑坡、泥石流)、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矿山范围外发生运输事故可能性较大,而小型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较为薄弱,为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立体交叉作业等三违行为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安全事故。
2.2.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坍塌(滑坡、泥石流)事故的管控,一是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按照设计要求的工作帮坡角和台阶数量布置工作平台、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二加强边坡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高度超过10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边坡及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利用边坡雷达和位移形变监测加强监测预警。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四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矿山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和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对于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的管控,一是严格民爆器材领取-使用-回收全过程管理,二是严格督促落实《爆破安全规程》,三是严格督促落实爆破作业审批制度,四是严格督促落实爆破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于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的管控,一是严格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二是严格督促落实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三是严格督促落实高处作业、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发现未落实危险性作业审批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