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镇宇染整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裁量标准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5年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2015]22号(镇宇)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