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艺强(清新)人造首饰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标准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5年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2015]2号(艺强)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