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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2015-06-15 09:52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艺强(清新)人造首饰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标准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5129日,行政处罚决定[2015]2号(艺强)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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