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新县达发铜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改变原环评审批生产工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5年4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2015]3号(达发)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