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新县远达车件厂
二、违法事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5年4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2015]4号(远达)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