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何某某
二、违法事实:何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何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一章环评类序号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个人(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5%)、报表类(裁量权重0%)、产生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 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47%)×20 万=9.4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8月25日,清环清新罚字〔2023〕4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4号 何琦(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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