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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行政执法信息(2023-5)

来源:本网 | 2023-08-3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规定

  三、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平均金额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二十九“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罚款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罚款金额=(1万元+5万元)/2=3万元,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3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825清环清新罚字〔2023〕5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5号 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三氯乙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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