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17-3)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新天地新型环保建材厂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2.8裁量标准第2款“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17年2月6日,清新环保罚字〔2017〕8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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