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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0844990557/2022-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07
名称: 危险惊人!以车代库,摩托车上非法储存煤气瓶25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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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惊人!以车代库,摩托车上非法储存煤气瓶25只!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

  12月29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称其西街有人疑似以车代库、未经取得许可违法从事燃气活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处理。

  执法人员在其西街公共停车位上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上放置了大量的液化石油气重瓶,涉事车辆均以帆布作遮掩,现场未见当事人。经清点,两辆摩托车共装载25只实瓶,其中三轮摩托车装载19只,两轮摩托车装载6只;5只合格瓶,20只报废瓶。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立即联系具备存储资质公司,第一时间将气瓶安全转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该行为涉嫌以车代库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瓶,涉嫌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下一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关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非法储存瓶装煤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同时,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瓶装煤气, 切勿选择来路不明的黑气点送气。

  法律链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